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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兵椰汁"商标认定无效,"特种兵生榨椰汁"商标被诉不正当竞争

时间:2024-04-25 19:37人气:编辑:思思

南都讯记者刘曼北京报道,在涉及“特种部队原椰汁”商标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中,检察机关监察认为,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上设计有“特种部队”商标。及要素,且生效判决认定该商标产生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被诉企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4月25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述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18年4月12日,湛江苏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公司)借用海口业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业公司)、天长鑫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业公司)鑫公司)等未经授权擅自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余杭区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其使用独特的包装装潢,已知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8年10月28日,余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苏某公司是“特种兵榨椰子汁”产品的授权生产企业,享有知名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 。 叶公司、鑫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与苏公司知名产品相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叶公司、鑫公司停止对苏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赔偿苏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鑫公司不服,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8月14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9年12月5日,法院裁定再审,驳回辛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某新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在涉案包装装潢部件中查明了第11118542号“特种兵器及图片”商标的状况。 经查,该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 据信,“特种部队”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军事部门名称。 在核准的商品上使用其作为商标,很容易使相关公众将该商品与军用物资联系起来,很容易对我国的政治、军事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不利影响,构成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款第(八)项。 经行政诉讼,法院维持了上述判决。

杭州市检察院还查明,第16972248号“特种兵器及图片”商标与涉案包装装潢元素中的商标标识相同,经法院认定具有不良影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苏公司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以“特种部队”商标及相关元素为核心进行设计。 现有生效判决认定相关商标标志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以“特种部队”商标及相关元素作为显着识别部分,包装装潢中的迷彩图案等其他成分与该商标的文字、图形高度相关。 因此,涉案包装装潢不具备获得法律保护的合法依据,不应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一样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杭州市检察院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023年1月17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3年6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涉案包装装潢以“特种部队”商标及相关元素为核心进行设计,第11118542号商标已被充分授权。体现在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 其中,“特种部队”商标及相关元素是所涉包装装潢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可以随意更换的元素。 现已生效判决认定,与涉案商标标识完全相同的“特种部队”文字、图形作为商标注册时会产生不利影响。 本案中,“特种部队”商标及相关元素将作为涉案包装装潢的显着识别部分。 由于与商标密不可分,消费者很容易将包装装潢整体与“特种部队”联系起来,很难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苏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表示,经营者在设计包装装潢时,应当注意避免使用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元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利益。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共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已认定因涉案商品包装装潢基本相同的外观设计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类似案件的结论对于本案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对于存在类似案件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当在民事诉讼案件监督过程中查明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确保裁判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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